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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模拟器宁波精达: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pg电子试玩平台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重组因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根据《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易对方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交易对方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交易对方保证在本次交易持续期间,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交易对方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方同意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方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承诺方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前述锁定申请的,承诺方在此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承诺方在此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自愿将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
三、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效果及相关承诺违反情况........... 50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75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
预案/本预案/ 重组预案》 指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资产重组 指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宁波市国资委 指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框架协议》 指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昇投资有限公司、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艳、谢欣沅、胡冠宇之间签署的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事项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交易对方 指 高昇投资有限公司、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艳、谢欣沅、胡冠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 指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 指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0号)
格式准则2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
注:(1)本预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如无特殊说明,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标的资产定价情况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交易方案简介 上市公司拟向高昇投资、蔡磊明、微研和兴、曹艳、谢欣沅、胡冠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无锡微研10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无锡微研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上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成形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价格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原则上不超过3.6亿元,由于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最终交易价格以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由各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并由各方签署正式协议予以确定。
主营业务 无锡微研主要从精密模具、精密零部件及精密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有 □无;上市公司将在相关评估工作完成后与交易对方就业绩补偿事项进行协商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有 □无;上市公司将在相关评估工作完成后与交易对方就减值补偿事项进行协商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框架协议》,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原则上不超过3.6亿元,由于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最终交易价格以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由各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并由各方签署正式协议予以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框架协议》,本次交易中原则上宁波精达以股份和现金支付交易对价的比例均为50%,具体支付数量和金额、交易对方间的股份及现金分配比例尚未确定,相关事项将在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以双方协商确认的最终方案为准,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定价基准日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 6.1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 鉴于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尚未确定。具体发行数量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发行数量=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发行价格,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应为整数并精确至个位。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将由各方后续签订的正式协议最终确定,并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股份发行数量为准。
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交易所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在适用法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 于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交易对方因目标公司未能达到后续双方共同签订的正式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指标而导致交易对方需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且该等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锁定期延长至交易对方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锁定期内,交易对方取得的本次发行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需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锁定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交易对方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将根据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具体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具体各项用途的金额及比例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定价基准日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 6.1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 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重组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成形控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锁定期相应调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成形控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成形控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尚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换热器装备和高速精密压力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无锡微研主要从精密模具、精密零部件及精密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包括空调换热器模具、汽车座椅导轨模具、汽车零部件及微孔电火花加工数控机床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将借助标的公司的相关产品及市场地位进一步向精密模具和相关零部件产业延伸。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截至本预案签署日,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因此,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对于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在重组报告书中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详细测算并披露。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上市公司将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本次交易实施前尚需取得有关批准,取得批准前本次交易不得实施。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列示如下:
2、本次交易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出具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方案、重组报告书;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注册,以及取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交易的实施以取得上述全部批注或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如下:“本次交易将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加快上市公司发展的步伐,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活力。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及相关安排,将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及实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无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目前无减持承诺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期间内,若后续承诺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方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减持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已经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已切实按照《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在开始筹划本次交易时即已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时向上交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本次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将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以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针对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投票情况,上市公司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将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确保标的资产定价公允。独立董事将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此外,上市公司将聘请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由于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需在评估结果及交易对价确定后予以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承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无论该等资料、信息提供的对象、场合、内容或方式如何),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在本次交易持续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同意不转让在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前述锁定申请的,本公司在此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本公司在此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自愿将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个别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承诺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无论该等资料、信息提供的对象、场合、内容或方式如何),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方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承诺方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在本次交易持续期间,承诺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方同意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方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承诺方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前述锁定申请的,承诺方在此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承诺方在此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自愿将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承诺方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诺方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方愿意承担个别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无论该等资料、信息提供的对象、场合、内容或方式如何),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次交易所披露的重组预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个别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无论该等资料、信息提供的对象、场合、内容或方式如何),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次交易所披露的重组预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个别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承诺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无论该等资料、信息提供的对象、场合、内容或方式如何),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方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承诺方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在本次交易持续期间,承诺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方同意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承诺方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如承诺方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前述锁定申请的,承诺方在此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方的身份信息,承诺方在此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方承诺自愿将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承诺方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诺方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方愿意承担个别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无论该等资料、信息提供的对象、场合、内容或方式如何),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在本次交易持续期间,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该等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同意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前述锁定申请的,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此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身份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身份信息,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此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自愿将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个别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1、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刑事处罚,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违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自上市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本公司在此确认上述承诺均属实pg电子模拟器。本公司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承诺方具备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承诺方的任职系经合法程序产生。承诺方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
2、承诺方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3、承诺方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违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承诺方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5、承诺方在此确认上述承诺均属实。承诺方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 1、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刑事处罚,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 1、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亦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承诺方具备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承诺方的任职系经合法程序产生。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方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
2、承诺方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3、承诺方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承诺方在此确认上述承诺均属实。承诺方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蔡磊明、曹艳、谢欣沅、胡冠宇 1、本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3、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较大数额的债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承诺均属实。本人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昇投资 1、本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较大数额的债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6、本公司在此确认上述承诺均属实。本公司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微研和兴 1、本合伙企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上层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3、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上层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较大数额的债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上层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上层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6、本合伙企业在此确认上述承诺均属实。本合伙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 保证本公司的资产或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合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资产界定清晰,确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 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规定。保证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发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资源等情形。
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保证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保证尽量减少、避免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本公司除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由本公司直接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保证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的情形;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保证上市公司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保证上市公司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保证上市公司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结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体系;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保证上市公司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及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不存在本公司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保证上市公司所设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 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1、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生产经营上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以下合称“下属机构”)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后至本公司不再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期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及未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产生同业竞争,即: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及未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参股)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3、除前述承诺之外,本公司进一步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至本公司不再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期间内:
(1)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身份、地位及影响力,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权益的活动。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目前或未来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pg电子模拟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最大商业努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或者直接终止相关活动,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4)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采取措施对该等业务予以转让、终止或采取其他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解决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且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上述业务的优先受让权。
(5)在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机构审议认定是否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有关董事、股东代表将予以回避,不参与相关表决。
4、本公司在此确认上述承诺均属实。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蔡磊明 1、本次交易前,本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人父亲蔡星海控制的企业高昇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预计将超过5%。 2、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职责, 不利用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昇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4、在本人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昇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5、在本人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昇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事实改变之前,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6、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上市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本人确认,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损失、损害和开支,本人将予以赔偿。
高昇投资 1、本次交易前,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蔡磊明、蔡磊明控制的企业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本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预计将超过5%。
2、本公司将尽职、勤勉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职责,不利用与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4、在本公司与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事实改变之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5、在本公司与蔡磊明、无锡微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事实改变之前,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6、本承诺自本公司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上市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微研和兴 1、本次交易前,本合伙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蔡磊明、蔡磊明父亲蔡星海控制的企业高昇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合伙企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预计将超过5%。 2、本合伙企业将尽职、勤勉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职责,不利用与蔡磊明、高昇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4、在本合伙企业与蔡磊明、高昇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事实改变之前,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5、在本合伙企业与蔡磊明、高昇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事实改变之前,如本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6、本承诺自本合伙企业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上市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合伙企业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本合伙企业确认,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的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合伙企业将予以赔偿。
蔡磊明、蔡星海、陈琦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其他与标的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从事竞争业务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避免从事任何与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遇到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与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3、本人在此确认上述承诺均属实。上述各项承诺在本承诺函签署后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企业(以下合称“下属机构”)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保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本公司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或任职或重大影响力而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及上市公司的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不利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或上市公司下属机构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机构违规输送利益。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pg电子模拟器、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机构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者要求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机构违规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亦不从事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公司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交易对方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企业《(以下合称《“下属机构”)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保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上市公司的股东身份而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或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及上市公司的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不利用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或上市公司下属机构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机构违规输送利益。
4、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机构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者要求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机构违规为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或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关联方提供担保,亦不从事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进一步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的期间内,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关联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占用标的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亦不会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性、合规性的活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标的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避免与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
6、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作为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和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交易协议中约定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前述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公司获得的上述股份因上市公司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期的约定。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交易对方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自本次交易所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股份锁定期”)不得进行转让或质押,亦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2、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同意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前述锁定申请的,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此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身份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身份信息,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此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自愿将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3、在股份锁定期内,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该部分股份及相关所涉变动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规定。
4、在本承诺函第1条约定的股份锁定期届满时,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中所作业绩承诺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仍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期将自动顺延至该等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无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则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业绩承诺期第三年度的目标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
5、在本承诺函所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减持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或
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交易对方 1、标的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下属机构”),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已取得其设立及持续经营所需的必要审批、同意、授权和许可,且该等审批、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解散、清算、破产的情形。 2、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标的公司的章程对标的公司履行了实缴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的情形。 3、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上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争议。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取得标的资产的资金来源系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真实持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上不存在任何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第三方权益/利益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有权转让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标的公司章程禁止、限制标的资产进行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标的资产有关的行政处罚、重大诉讼、仲裁、索赔或其他可能影响本次交易实施的情形。 4、本次交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标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的相关义务。如因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原因而产生的纠纷、诉讼、处罚、风险《(无论是否披露给上市公司、亦无论是否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产生)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向上市公司承担个别且连带的赔偿责任。 5、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此确认上述承诺均属实。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 本公司及下属机构所拥有、使用的各项资产权属清晰,且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足以满足其目前开展业务的需要,不存在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或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被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方目前无减持承诺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期间内,若后续承诺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方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减持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已经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承诺方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4、承诺方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诺方承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之行为,承诺方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若上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本公司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而对本公司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4、支持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上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方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承诺方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方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方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而对承诺方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若承诺方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方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本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承诺方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承诺方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承诺方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承诺方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本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标的公司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本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方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承诺方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承诺方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承诺方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交易对方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 本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